京華時報訊(記者懷若谷) 昨天上午,湖南婁底被關押5年的歐陽佳無罪獲釋。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無罪判決書顯示,此案存在六大疑點,證明歐陽佳參與搶劫的證據存在重大疑點且不能得到合理排除,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據不足,檢方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2009年7月13日晚,當地警方到歐陽佳傢中找其哥哥歐陽望,得知歐陽望在外地打工後將歐陽佳帶走。此後歐陽佳才知道,自己因涉嫌參與當年7月3日凌晨的一起搶劫案被抓,他先後被婁底市婁星區法院以搶劫罪為名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8年。

  婁底市中院的無罪判決書稱,此案證據雖可證明被害人肖某、吳某某於2009年7月3日凌晨被他人搶劫,但存在六大疑點。

  判決書稱,最先到案的阿輝供述搶劫提議者與主使者為歐陽望,但證言證據證明歐陽佳的哥哥歐陽望、同村另一名歐陽望均無作案時間,而警方是在抓歐陽望時將歐陽佳帶走,歐陽佳的到案過程存在疑點;被害人陳述5人持刀搶劫,作案人供述6人作案,作案人數上存在重大疑問。

  此外,同案人供述搶劫時歐陽佳使用手機與同案出租車司機聯系,但歐陽佳手機通話記錄顯示其當時沒有任何通話,檢方隻能證明歐陽佳在案發前使用過其他手機,不能直接證明其在作案時使用過其他手機,此案書證與作案人供述直接存在矛盾。

  同案人供述中與歐陽佳有關的細節存在諸多矛盾,不能合理排除,其他同案人是否認識歐陽佳及歐陽佳是否參與搶劫存在疑問。

  卷宗中所稱這幾人作案時所住的賓館老板證明案發當夜沒有類似6名年輕人入住,且此案中接送作案人的出租車司機及作案用出租車、砍刀和搶劫所得的手機、項鏈等客觀物證均未找到。

  婁底市中院認為,歐陽佳參與搶劫的證據存在重大疑點不能合理排除,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能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歐陽佳及其辯護人請求宣告無罪的上訴理由與辯護意見成立,宣告歐陽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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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申請國傢賠償

  昨天上午,法庭宣判歐陽佳無罪後,辯護人襲祥棟律師及歐陽佳的母親、親戚陪同歐陽佳到看守所辦手續,約10點40分左右離開看守所。

  據辯護人襲祥棟介紹,他們將盡快就此案申請國傢賠償,並將向檢察機關、偵查機關提出控告,要求追究有關辦案人員的責任。同時,此案發回重審後,婁星區法院有關人員通過調查取得瞭同案人員證明不認識歐陽佳的證據,卻未提交法庭進行質證,並仍作出判處其8年有期徒刑的判決,法院有關人員涉嫌徇私枉法、玩忽職守,也將向他們追責。

(原標題:婁底少年被關5年後無罪獲釋)

(編輯: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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