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永州7月26日電 (記者 唐小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5日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瞭最高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秦星強迫賣淫、組織賣淫一案。經長達近8個小時庭審,審判長當庭宣佈將擇期宣判。湖南高院亦對此案中的相關熱點進行瞭回應。

  “兩輪”激烈爭辯被告秦星是否立功

  當天開庭不久,秦星首先對是否有制止同監人員周某某自殺的行為進行瞭陳述,檢察人員、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分別對秦星進行瞭發問。而檢察人員就“秦星是否有制止同監人員周某某自殺的行為”,向法庭播放瞭當天看守所監控視頻進行舉證。檢察人員、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就視頻的合法性、真實性,以及與“秦星是否有制止同監人員周某某自殺的行為”的關聯性發表瞭質證意見。

  針對補充證據及證人出庭的問題,湖南高院稱,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在開庭前以傳真方式向法院提出調取證據和證人出庭兩個方面的申請。根據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的申請,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調取瞭相關證據材料,對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出庭的14名證人,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7月20日向11名證人送達瞭出庭通知書。

  另外,3名證人因被害人訴訟代理人提供給法院的信息資料不詳等原因,無法查找到人,無法送達出庭通知書。看守所幹警何某某、唐某某、彭某某等證人在上午庭審中出庭作證,未出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已當庭宣讀。

  在庭審中,周某某否認自殺和在看守所絕食。唐慧的代理律師列舉種種理由,認為秦星的行為不能算作立功。

  而記者註意到,秦星幾次當庭落淚,甚至出現情緒激動。在作最後陳述中,秦星表示,“我有阻止她自殺,其他沒有瞭。”

  15分鐘後,法院合議庭就秦星是否有阻止同監人員周某某自殺的有關事實、證據進行瞭評議,決定對本案擇期宣判。

  湖南高院回應延期開庭

  6月12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向被告人周軍輝、秦星依法送達瞭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強迫賣淫、強奸、組織賣淫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鑒於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的暴力、脅迫程度,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對二被告人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量刑不當。本案復核期間出現新的證據,可能影響對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依法應予查明。”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準周軍輝、秦星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7月1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發佈消息稱,湖南高院原定於2014年7月17日10時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的秦星強迫賣淫、組織賣淫一案,由於被害人於7月15日委托瞭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訴訟代理人提出需要閱卷、可能向法庭提供新的證據、申請新的證人出庭,向湖南高院申請延期開庭。

  為此,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回應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該院於7月11日在湖南法院網上發佈瞭開庭公告,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瞭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傳喚瞭當事人,通知瞭辯護人等。由於被害人於7月15日委托瞭訴訟代理人,其訴訟代理人提出需要閱卷,並申請調取新的證據、申請新的證人出庭作證,因而申請延期開庭。為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對本案延期開庭。7月21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發佈瞭開庭公告,並且通知瞭檢察機關、訴訟參與人到庭參加訴訟,組織召開瞭庭前會議。

  由於被告人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等犯罪事實已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所確認,決定不再開庭審理。

  未另行組成合議庭

  湖南高院當天通報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準死刑,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但本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四項、第五項的案件除外。”即“復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或者“原判認定的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因此,湖南高院依法不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

  據知,“唐慧女兒案”在被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復核之前可謂一波三折,其曾歷經三次一審、三次二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兩度將案件發回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在此過程中,被害人傢屬多次上訪,訴求之一即為判處本案7名被告人死刑。2012年6月5日,湖南高院裁定維持一審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法復核。

  當天,當事人親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旁聽瞭庭審,湖南高院通過官方微博進行瞭實時播報。

(原標題:唐慧女兒案被告人秦星重審幾次落淚 是否立功成焦點)

(編輯:SN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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