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村裡大操大辦風很盛——結婚辦、生娃辦、喬遷辦、升學辦、祝壽辦……去年我隨禮就花瞭好幾萬,有時一天三四份!”農村人情隨禮陋習,曾讓遼寧海城市西四鎮北海村養殖大戶陳秉仁叫苦不迭。

  “現在好瞭,黨員幹部帶頭整治人情隨禮陋習,老百姓舉雙手歡迎!”陳秉仁說。

  今年春季以來,遼寧省委在第二批教育實踐活動中,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人情隨禮陋習開展專項整治,要求黨員幹部帶頭抵制陳規陋習,通過村規民約等引導農民移風易俗。

  群眾深惡痛絕的事,黨員幹部帶頭剎住

  在開門征集群眾意見中,一位鄉黨委書記當場念的短信,讓遼寧省委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負責同志吃驚不小:“開業結婚蓋豬圈,當兵換瓦三周年,嫁女老人回靈飯,隨便起名就瞎辦。一年隨禮好幾萬,你說百姓可咋辦。”領導小組一調研,全省很多農村地區都這樣,一些村平均每年辦婚喪嫁娶升學喬遷等事宜上百場。“在村裡都是鄉裡鄉親,人傢有事你不到,以後就沒法處瞭。每戶隨禮最少100元,一年下來也得1萬多元。”海城西四鎮黨委書記高勝群說。

  農村大操大辦風越來越嚴重,農民反感卻無能為力。大窪縣新興鎮坨子裡村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周成順說,其實絕大多數百姓不想辦,可個人或一個村、一個鄉鎮又阻止不瞭。“我們村一年光宴席成本就得100多萬元,還不算耽誤工錢和群眾隨禮的禮錢。”

  “大操大辦,借機斂財,原因很多,但黨員幹部是關鍵。”遼寧省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彭益民說,“幹部參與助長瞭這種風氣,無形中也提高瞭隨禮價碼,必須首先從領導幹部抓起。”

  幹部管不住,群眾不服氣。遼寧省委要求各地各單位全面實行“雙報告”制度,黨員幹部在辦理婚假事宜10個工作日前,要將有關情況報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批;辦完喪葬事宜10個工作日內,當事人要向本單位主管領導報告有關事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事前或事後報紀檢監察部門備查。鞍山等地明確規定,黨員幹部不允許操辦直系親屬婚喪以外的任何事宜。遼寧省紀委成立專項檢查組,先後4次對黨員幹部大辦婚喪喜慶事宜、借機斂財等問題開展集中檢查和重點抽查。各地各單位也普遍成立專項檢查組,開通舉報電話,明察暗訪、專項檢查,對違規者堅決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開通報。

  “以前不辦沒面子,現在頂風辦沒面子。”海城市後剪村村委會主任胡榮哲說,“管住瞭黨員幹部,也就管住瞭村民。黨員不能隨意超范圍參加宴席,‘頭頭腦腦’都不來瞭,沒啥‘硬人’給撐場,百姓辦宴席也就沒意思瞭,人情隨禮風也隨之淡瞭。”

  臺安縣就業局工作的王先生說,以前大傢雖然都在抱怨,卻無章可循,隻能隨波逐流。這回有規定,誰也不敢沒事找事,孩子“滿月酒”都不辦瞭,什麼“賀樓”、孩子升學更沒理由瞭,對工薪階層來說是“解脫”瞭。

  尊重傳統,遵循民意,帶出好風氣

  農民群眾也是移風易俗的重點和難點。在剎住大操大辦陋習的同時,如何倡導新風尚?遼寧進行瞭積極探索。

  通過發揮村民自治作用,遼寧用村規民約引導農民喜事新辦、喪事簡辦、正事正辦。

  鞍山市臺安縣154個建制村,村村都制訂瞭村規民約,成立瞭紅白理事會,規定村民隻有拿著“三證”(出生證、結婚證、死亡證)才可以向村委會申請。通過後辦理宴席,且規模不能超過20桌,汽車不能超過10臺。村民代表選舉出紅白理事會成員,監督村內婚喪喜慶事宜的全過程。

  盤錦市盤山縣125個村成立紅白理事會,設有《紅白事宜操辦臺賬》,通過操辦前備案,操辦中參與、核實,操辦後記錄,實現村民間的自我監督。今年4月12日,盤山縣陳傢村村民張連軍喜得外孫。在紅白理事會成員的勸說下,張連軍自願放棄操辦。但花瞭2000多元買的菜已經加工,陳傢鎮鎮長李元彪同志瞭解情況後,從自己工資中出錢買下瞭8桌菜,留下自傢吃的,其餘的都送給瞭親友。此舉贏得全村理解。

  上學、升學、參軍、訂婚……這些都不能再辦宴席,村民會不會反對?萬事開頭難,也有村民反對,但更多的還是支持。臺安縣幸福村67歲的高繼友老人說:“按照老風俗,也就生孩、結婚、老人故去這人生三件大事可操辦,像喬遷、就業、開業都是近幾年興起的。臺安要求憑‘三證’辦理宴席,傳統照顧到瞭,亂七八糟的都去掉瞭,我看挺好!”

  政府引導村民移風易俗,也給村民一把“尚方寶劍”。“過去鄉裡鄉親,總抹不開面子,現在縣裡出臺瞭規定,村裡制訂瞭民約,操辦者不好意思再違規舉行,群眾也有理由拒絕瞭。”大窪縣唐傢鎮北窯村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楊震說。

  大操大辦風氣不見瞭,新風尚漸漸樹瞭起來。大窪縣平安鎮新鑫村以往升學宴村民隨份子負擔重。“現在集體為新入學大學生開歡送會,村裡集體買禮品。”村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金京福說,“以前村民有過60、70、80大壽的傳統習俗,現在村黨支部每年在重陽節給老人集體過生日,在‘七一’黨的生日這天集體給80歲以上老人過生日。”

  “取消大操大辦,停掉瞭互相隨禮,也觸動瞭不少人的利益。因此,不良風氣會不會抬頭,還有待繼續觀察。”遼寧省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馮昀認為,村規民約由本村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全體會議通過,雖不具有強制性,但如果能長期堅持下去,對村民行為會是一種積極引導。

(編輯:SN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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