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7月14日電 日前,廣東佛山市公安局特警支隊警察葉某某,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公訴機關指控,從2012年12月起,被告人葉某某積極參加“全能神”邪教組織。2013年6月27日,公安人員將被告人葉某某抓獲,從葉某某的住處搜出“全能神”邪教資料、書籍一批。

  公開的法院判決書中顯示,被告人葉某某(化名陳使寶),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於廣東省陽山縣,漢族,中專文化,原佛山市公安局特警支隊警察,因本案於2013年6月27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公訴機關指控,從2012年12月起,被告人葉某某積極參加“全能神”邪教組織,多次到佛山市南海區桂城街道東二中心村、平洲大德居委平洲二中對面出租屋、夏東出租屋、平洲平南工業區鵬泰商場後面出租屋、南海區大瀝鎮謝邊佛山警校附近七天連鎖酒店旁邊的出租屋、佛山市禪城區張槎鎮奇槎村出租屋等地參加非法聚會、培訓,並積極制定發展邪教信徒的計劃。葉某某先後向張某、陳某、陳某璐、黃某葵、曾某文等人傳播“全能神”的反動資料,宣揚“全能神”,並帶領張某、陳某靜、陳某璐等人到上述據點參加“全能神”邪教組織舉行的“講課”、觀看視頻等活動。

  2013年6月27日,公安人員將被告人葉某某抓獲,從葉某某的住處搜出“全能神”邪教資料、書籍一批。就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瞭相關在案證據予以證實,並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己觸犯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院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身為國傢機關工作人員,傳播邪教宣傳品,破壞國傢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葉某某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編輯:SN117)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umeir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